物管單位對裝修人、裝飾裝修企業違反《辦法》和協議約定內容行為如何處理 ?
分為三個層次,即依據協議約定,追究違約責任;立即制止;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二)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辦法》第五條禁止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實施《辦法》第六、七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三)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未按規定進行裝飾裝修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單位如發現有違反《辦法》和協議約定內容的行為不及時處理,會受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